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的新三板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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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讯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的新三板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已关闭评论阅读模式

  问题内容:

  请问当新三板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资本公积为股改前溢价增发形成的),根据和相关规定,新三板企业的股东之一A有限合伙是否不用为其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第二条规定:“《》()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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