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Chao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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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形势一直良好。今年又先后对外投资联合成立了两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是和自然人郑某共同出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另一家是和A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居民企业)。请问,我们公司从这两家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一、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及《》()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本身没有缴纳所得税的义务,而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按其合伙人的身份确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并非只是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还包括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你公司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没有缴税的所得,即税前所得,应并入你公司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当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当年有利润而未分配的,也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从有限责任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所得以本企业的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的股东,即投资者从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税后所得,因此,国家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你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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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15 19: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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