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暂估成本没有发票,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调增,今年还要为这笔没取得发票的暂估成本再交所得税吗?
举个栗子,去年到四季度实际利润10万元,暂估成本15万,第四季度就没交所得税,但是汇算清缴时,调增了这笔没有发票的15万暂估成本
我的会计告诉我,今年截止三季度实际利润20万,去年的15万暂估成本还是没发票,所以这个季度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20+15=35,我怎么觉得怪怪的,这样对吗?
另外暂估的成本可以取消暂估吗,我怎么觉得暂估成本如果没有发票就跟无票收入一样都得交税呢??
问题是真的让我很疑惑,数字都是虚拟的啦。
解答:
你家的会计说法是不对的。
1.如果上年度的暂估,因为没有取得发票,已经纳税调增了,说明会计核算已经将暂估的金额计入了上年度的损益,导致了会计利润的减少,然后汇算清缴的时候才需要纳税调增。
既然会计核算在上年度已经计入了损益,那么今年肯定就不再需要计入损益,否则就会导致重复计入损益,重复计入的话,会计做账就是错误的。
既然今年的会计核算不会计入损益,那么上年度的暂估入账对今年的会计利润就没有影响,也就不需要再次做纳税调增。
反之,如果上年度的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前因为没有取得发票而纳税调增的,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的,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在5年内追补扣除。
2.对于部分因为没有发票而确定的资产,一旦企业缴税后,自然就取得了计税基础,后期可以税前扣除,不再需要发票。
比如:
(1)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对方没有给开具发票。企业在收到捐赠的资产时,是需要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年的应税收入。虽然该项资产的取得没有发票,但是在作为应税收入后,后期该资产销售还是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等,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企业盘盈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无论会计如何核算,企业所得税方面应作为当期的其他收入计税。一旦这些盘盈资产作为应税收入后,即使没有发票,后期销售或折旧费等也是可以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
1.暂估入账如果没有需要做纳税调增的,只需要调增一次,而不需要调增二次以及N次。
2.资产没有取得发票等合规税前扣除的凭证的,只要一旦作为应税收入后,自动就取得计税基础(金额等于收入),后期就可以不要发票等,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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