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100个人通过中间的一个有限合伙人(自然人)A,入股有限合伙企业B,通过B投资的收益,收益100万,A如果交个税?100个人又是如何交个税?对于年终个税核算是否要一并计入申报?
解答:
1.在税务方面,税务局基于反避税的需要,是不认可个人之间的代持。曾经有人大代表提案质询该问题,有税务局专门回复代表的提案解释该问题。
2.有限合伙企业B,也是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将收益在合伙人之间分配,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的收益,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的,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直接在合伙企业之间分配,“先分后税”后个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自身经营收益的(除上述(1)的收益),“先分后税”后个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上述的两种情况,不管合伙企业是否实际给合伙人分配,合伙人都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因此,对于提问中A是纳税人,具体应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还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结合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单独分类,按次缴纳,年终不需要汇算清缴。
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汇算清缴,如果有两处或以上的“经营所得”收入的,需要合并在一起汇算。如果纳税人(个人)还有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的,年度基本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只能在其中一方扣除,不能重复扣除。
3.由于税务局不认可个人之间的代持,A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转给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就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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