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发给员工,对应的消费税该如何做账?
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发给员工,视同销售计算的消费税会计核算该计入“税金及附加”,还是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解答:
虽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都将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员工归入需要“视同销售”的范畴;但是,会计核算时,对于自产产品发给员工的,也是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因此,在会计核算时,一方面是正常确认收入,是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市场价值)确认;同时,另一方面,也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市场价值)冲减“应付职工薪酬”。
但是,二者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是不同的,前者是不含税的金额,后者是含税金额。
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说企业会计核算的收入中,如果还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收入中是包括有消费税的;然后,才单独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单独来反映消费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在确认收入时已经将其剔除了。
1.将自产应税消费品发给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工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2.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计提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说明:消费税按当月汇总计提,不会单独就发给员工的部分另做一笔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