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存货用于集体福利工程的视同销售但是不计收入,而用于集体福利职工薪酬的视同销售可以确认收入?
解答:
提问的说法是错误的。
所谓“集体福利工程”,企业的职工食堂建筑和设备等,是典型代表吧。如果是存货用于这些建造固定资产,且专用于集体福利,依照第27条规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产成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此处是进项税额转出,而不是视同销售)
而存货用于集体福利,比如发给员工做节假日礼品的,需要区分外购与自产、委托加工产品,外购货物的依然还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会计核算不需要确认收入,只有自产与委托加工的需要视同销售计税,且会计核算需要确认收入。
1.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自产或委托加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存货用于修建福利工程,会计核算之所以不能计算收入,是因为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依然还是属于企业自己的,同时也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满足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