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个人消费或家庭消费在投资的公司报销,既拿走了钱,还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也在税前扣除,一举三得,不仅被一些“财税砖家”称道,也在实务中被很多老板们使用。
按照《》()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个人所得税。
尽管政策早在2003年就已经发布,但这种司空见惯的报销模式在实务中仍然大行其道。总以为都有发票作为支撑,便以为一切都安然无恙。大家都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过一年算一年,反正也没人关注,何乐而不为呢?!
纸终究包不住火,处罚还是来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4起典型涉税案件。其中一件就是和投资人在公司报销个人消费支出相关。
案例内容如下:
重庆市税务部门通过分析发现(注:以数治税背景下,大数据分析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自以为是”必然会入“坑”)袁冰妍存在涉税风险,经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后,袁冰妍仍整改不彻底(注:到了这个环节,就不要再侥幸了,大数据下没有秘密),加之其关联企业存在偷逃税嫌疑,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
经查,袁冰妍取得部分劳务报酬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注:很可能是取得劳务报酬时,支付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少缴个人所得税。
其关联企业存在将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注:据此表述,税务部门很可能认定股东个人在公司报销的个人消费支出属于个人在公司任职而取得的工资性质收入,公司自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果真如此的话,还不如直接拿工资,既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列支,还省得再找发票报销了……)。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袁冰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如实提供资料,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依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对袁冰妍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7.38万元;
2、对其关联企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2.98万元。
小提示:作为公司的股东,不能把公司和自己混同。“公私”一定要分明,不分彼此就容易出现案例中的后果。在今年年底税务监管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换的大背景下,大家一定要相信:所有有留痕的交易都在数据监管的“阳光”之下。习惯性走“老路”,只会步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