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的姚先生来到当地良驹二手车交易市场,通过对行驶里程、维修保养等车况综合对比,以26.0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5系轿车。姚先生表示,这一价格“还是比较实惠的”。良驹二手车交易市场负责人许冰解释,这款原估价27万元的二手车能够向消费者让利0.95万元,主要得益于延续实施的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
许冰提到的延续政策,是《》(,以下简称)。该政策明确,2027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经销二手车,增值税降得挺多。我们将税收优惠转化为价格优惠,持续激发消费者的购车热情。”许冰说。
适用主体:
仅为二手车经销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徐虹提醒,二手车经销企业在享受63号公告的同时,应注意适用主体、税款计算等细节。
徐虹介绍,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发布的《》(,以下简称《》)和《》(),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记者了解到,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有很多,主要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6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换句话说,只有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能享受优惠,且主体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从事二手车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业务的经营主体,均不适用63号公告的优惠。
徐虹提醒,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主要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不属于“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行为,不能享受63号公告的优惠。
适用客体:
不仅限于二手汽车
的适用主体,即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仅指二手车经销企业,范围较窄。但适用客体,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则较宽,不仅限于二手汽车,还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6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二手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执行。记者翻阅《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发现,二手车主要包括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徐虹提醒,如果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二手汽车、三轮汽车,根据规定不得再次进入流通和运行,不属于二手车范畴。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这类车辆,无法享受63号公告优惠。
税额计算:
依3%征收率减按0.5%计算
铜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周勇介绍,一般来说,计算不含税销售额,需要将含税销售额除以适用税率。但是,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计算有所不同,是将含税销售额除以征收率。
根据63号公告,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进一步明确了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已知良驹二手车交易市场向姚先生销售的二手宝马5系轿车,含税销售额为26.05万元。那么,根据和,这款车的销售额为26.05÷(1+0.5%)=25.92(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主体销售二手车都能按照0.5%的征收率计算不含税销售额。63号公告、9号公告的优惠,旨在规范二手车市场,促进二手车流通,有特定的适用主体——二手车经销企业。非二手车经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属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按照0.5%的征收率,而应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开具发票:
区分车辆价款和其他费用
考虑到自然人售卖二手车时,作为销售方向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存在一定困难,《通知》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作为买方开具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二手车销售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现代服务等税目缴纳增值税。
接上例,假设姚先生除购车价款26.05万元外,还支付了手续费6000元。良驹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向姚先生分别开具两张发票。购车价款26.05万元,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车价合计”栏次填写26.05万元;手续费6000元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6%的税率,在“金额(含税)”栏次填写6000元,税额栏自动生成339.62元。
纳税申报:
不同类型纳税人填写方式不同
“二手车经销企业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申报表填写方式不同。”周勇说。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例如,假设二手车经销企业11月含税销售额为1500万元,则其不含税销售额为1500÷(1+0.5%)=1492.54(万元)。
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如果该经销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在“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填写1492.54万元;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写37.31万元(1492.54×2.5%)。
如果该经销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填写1492.54万元;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写37.31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12月26日 作者:方仕贤 邹习江 本报记者 田江韬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