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取得劳务报酬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Chao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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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内容:

  我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可以适用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1-10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14 10: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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