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是什么?
答:
一、根据《》()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文件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文件规定: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