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Chao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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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答:《》():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可以适用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时间:2024-01-26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14 1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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