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
一、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本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文件依据:
《》()第六条、《》()第二条第十四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