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进一步加力支持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广大经营主体开展外贸出口业务,便于企业掌握出口退税现行规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便利化举措,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本期整理了其中的部分问答,供读者参考。
问:我银行是一家成都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一名境外旅客向我机构申请以现金方式支付离境退税8500元,经审核,该旅客符合离境退税政策条件,我机构能以现金方式为其办理退税吗?
答:可以。
根据《》(,以下简称)第五条、《》(,以下简称)第二十二条,退税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可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江苏退税商店,这个月有一名外籍人士在我处购买商品,护照上显示他已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超一年,请问能给其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吗?
答:不可以。
根据3号公告第一条、41号公告第十条,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适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该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183天,贵公司不得为其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问:我公司是一家上海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目前上海已正式实施离境退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可以成为退税商店吗?
答:不可以。
根据41号公告第三条,可以备案成为离境退税商店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须在B级以上。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三个月前出口的一批货物已经办理退税,现在因质量问题退回来了,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以下简称)第四条,贵公司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需要补缴已退税款。随后贵公司可凭该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问:我公司于2023年12月向巴西出口了一批工程机械产品,出口合同中约定的收汇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我公司在2024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了出口退(免)税,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答:可以。
第八条明确,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贵公司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在2023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2024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期满)以后,需要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合同等举证资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况应当在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前完成收汇。
问:我公司是一家代理出口企业,现在发现2023年10月份开具的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信息有误,请问可以申请作废该证明吗?怎么申请?
答:可以。
根据15号公告第四条,贵公司需要作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贵公司可根据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等方式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