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起始时间。
2020年4月发布的《》(,以下简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换句话说,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的起始时间,“可选择”了。
利好:享受优惠起始时间可选择
按照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可以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增值税减免优惠起始时间。
例如,2020年2月6日发布的《》(,以下简称“”)规定,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一家生活服务类企业为按月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从1月起之后的任何一个自然月起始日(如2月1日、3月1日等)开始享受免税优惠;如果该企业是按季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从1月起之后的任何一个季度起始之日(如4月1日、7月1日等),开始享受免税优惠。
这一规定对纳税人而言有何好处呢?例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住宿、餐饮服务的旅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其取得的住宿、餐饮服务收入,可免征增值税。不过,甲公司财税人员由于对这一政策不够了解,于2月7日向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
那么,甲公司应该怎么进行后续税务处理呢?此前,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规定,甲公司只能放弃免税权,且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这一免税优惠,这对甲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实施后,甲公司可自行选择享受免税优惠的起始时间。比如,甲公司可选择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此前发生的业务照章纳税即可,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后续处理要注意时间差
需要关注的是,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与纳税人自主选择的享受优惠起始时间,三者可能存在时间差。
仍以为例。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2月6日,政策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假设甲公司选择从2020年2月1日起享受所述免税优惠,这造成了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与纳税人自主选择的优惠起始时间的时间差。
根据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发布之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发布之后,应按照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由此,甲公司2020年1月1日~1月31日取得的生活服务类收入,应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2020年2月1日后取得的生活服务类收入,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免税优惠;发布后(即2020年2月6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须在政策执行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红字发票的开具。此外,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纳税人在开始享受免税政策之后,再选择放弃享受减免税的,仍应按原有规定进行办税。
仍以甲公司为例。若甲公司选择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享受规定的免税优惠,但6月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公司须放弃免税。如放弃免税,甲公司应按照《》(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甲公司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提醒:申报享受要注意细节
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时,还要注意一些办税实操细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始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当月,通过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在填报申报表时,要注意正确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并准确填写减免税金额。以往,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需要先备案,《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才能填写数据。现在,绝大多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已无须备案,纳税人可直接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从笔者的经验来看,纳税人错误选择减免性质代码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某公司出售了其2008年购进并使用过的一辆小汽车,本应该享受“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减征优惠,但该公司由于对政策内容不够了解,仅凭字面意思理解,在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并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时,错选成了“二手车经销减征增值税”,造成错误申报。当期申报表的应纳税款入库后,该公司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修改,只能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纳税人在选择减免税性质时要谨慎,必要时可事先拨打12366热线咨询,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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