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Chao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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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有何纳税人可以普遍享受的减免优惠政策?

  答:1.根据《》()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同时根据《》()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根据《》()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综上,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提供娱乐服务的个人应当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可以享受《》()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政策吗?

  答: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或者境内企业代为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均可以享受上述减半征收政策。

  五、提供广告设计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附件1《》有关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有一部分广告业务需要委托其他广告公司进行发布,并支付其发布费,应该如何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第三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12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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