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点介绍涉嫌虚开案件中税务机关常见的程序违法,这些程序违法可能导致《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或被认定为违法。这些常见的程序违法如下:”
01、未出示税务检查证
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税务稽查进行执法检查的时候,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曾有因为税务稽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而判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效的,对此,我们认为稽查部门应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并通过下列方式予以证明:
1.制作《税务检查证出示证明》,让纳税人签字、盖章,如果《税务检查证出示证明》能与《税务检查证》印证最好;
2.对出示《税务检查证》的过程予以执法记录仪记录。
02、《税务稽查报告》与《税务审理报告》的间隔期超过15天
《》第五十条规定: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实务中有因为该期限超期而确认违法的,或者作为撤销的理由之一的。
对此,我们认为,稽查部门审理程序的确要超过15天的,应当履行稽查局局长批准手续。
03、稽查部门的内部审理应经而未经集体审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暂未查询到仅仅因为“稽查部门的内部审理应经而未经集体审理程序”而撤销稽查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但是该风险依旧存在。
我们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身较难判断,对于拟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案件,稽查部门的内部审理程序都最好予以集体审理!
04、陈述申辩程序不合法
陈述、申辩是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在陈述申辩方面的程序违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告知陈述、申辩的时间节点违法
根据《》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在形成《税务稽查报告之前》,稽查部门应当听取纳税人对事实调查的意见;在《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形成之前,应当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
(2)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核实或不说明理由
根据《》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而实务中,稽查部门通过是已经做出了《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做出之后甚至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审理意见之后,才发出《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05、听证告知程序违法
根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稽查部门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之前,即告知纳税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而实务中,往往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已经审理终结,才告知纳税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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