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提到,分割单作为外部凭证的一种,也是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什么时候可以使用分割单呢?第十八和第十九条也说了。
简单通俗的说,就是双方和多方共同接受接受应税劳务或者非应税劳务,可以采取分割单方式分割费用列支。租房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出租方也可以和承租方采取分摊的方式处理。
分割单、分割单,光说了这个分割单,但是却并没有给一个分割单的样式,实际工作中,分割单也是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制,只要能完整的显示费用分割情况,其实都应该是合理的。
当然,如果大家自己设计不出来分割单,可以参考一下河北省税务局公布的一个分割单样式,可以直接用,也可以根据不同费用和自己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减使用。
其实分割单的使用也存在一个问题,比如电费的分割,实际使用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取得后只能作为合法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这个分割单不是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也就是说使用方没法抵扣增值税。
我们知道,增值税的原理是实际消费者最终负担增值税。
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的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二哥手中,二哥自己用了不会再流转增值了。超市销售给二哥的价格为100元,其实最终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二哥一共支付113块钱买这个东西,其中13就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而前面环节理论上是无需征税的,否则就重复征收了。
但是我们做财务的都清楚,我国的增值税可不是这样干的。二哥买的这件商品从工厂出来,工厂卖给批发商会按照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批发商再卖给超市又会按销售价格交一次税,超市卖给二哥最后进入消费者手中再按售价交一次税。
为什么又要这样做?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这个货物是否还会继续流转,无法判断该环节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所以干脆就直接在每个环节都先征税,由购买方按照税率缴纳税款,销售方代收。
那这样做肯定就违背增值税的本质,出现了重复征税了,那如何避免重复征收呢?
很简单,如果每个环节的购买方实际上并未用于消费而是继续生产流通,比如超市从批发商购进的是继续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这就是继续流通,那么它从批发商购进来垫付的税款,税务局就给予“退还”。
怎么退还?其实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之前,这种“退还”就是抵扣,就是从进一步流通足额缴纳给国家的税款中先行扣除,剩下还有结余再缴纳。比如超市销售给二哥先按全额100*13%算税,然后再把其从购进垫付的税80*13%扣除,最后就是100*13%-80*13%这个结果来交税。
如果减下来是个负数,那留做后期再抵,这种“退还”实际没有真金白银的退给你。
但是,如果你本身购进的产品用于继续生产经营了,你如果没法退回(抵扣)你之前垫付的增值税款,那么相当于你的这部分增值税就转化为经营成本了,这就是你的损失。换成分割单这个案例,租房的企业如果只取得出租方的分割单,他没法退还(抵扣)购电垫付的增值税。对于它来说就相当变相的把自己作为最终的电费消费者了,这块增值税沉淀到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本中去了。
如果这个金额不大倒不影响,但是有些生产单位消耗的水电费是巨大的,累计起来的增值税也是很大一块,所以分割单在这个时候就不是一种效益化的选择。
所以,我们应该根据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方式处理。
如果承租方和出租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建议不用分割单,直接让出租方转售,开具相应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进行抵扣。
二哥税税念公司出租了一间厂房给A公司,2019年11月二哥公司收到供电局电费22600元,取得1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其中11300电费是公司自用,另外11300的电费为租出厂房所用。
二哥税税念公司转开了113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给A公司并从A公司收取了这部分电费。
二哥税税念公司分录:
支付电力局电费
借:成本费用科目 1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
贷:银行存款 22600
向A公司收取电费
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A公司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科目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但是如果采取分割单方式,A公司无法取得专票,1300的增值税只有全部计入成本费用,而这1300二哥税税念公司同样无法抵扣,因为本身不是其负担的,所以对A公司来说就是一种损失。
这个时候的分录如下:
二哥税税念公司分录:
支付电力局电费
借:成本费用科目 10000
借:其他应收款-A公司 113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 22600
收到A公司电费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其他应收款-A公司 11300
A公司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科目 1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如果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其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不能抵扣进项税,那就可以直接用分割单形式处理,当然出租方如果有加价行为还是需要开发票,比如很多单位都流行不平进平出,还收取一个管理费,那么这个时候对于出租方来说其实收取这个电费就有增值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如果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其实出租方也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过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时候,同样的转售价格,比如还是11300,承租方能抵扣的进项税就有差异了,这个时候其实可以通过议价的方式来处理。
你既然不能给我提供13%的专票,那么为了保持我成本费用不变,你也只能收我3%的增值税,如果还收我13%增值税,相当于变相增加了我的成本。
当然,对于这种情况,河北省还给了一种新的处理方式,那就是电力公司直接把发票开给实际使用方。
具体二哥和大家看看河北省是如何操作的。
河北省出台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能表总表单位)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问题,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这也就是二哥前面说的第三种情况。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实际用电单位向供电公司直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来解决。
具体资料如下
也就是说,如果总表单位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用电单位可以提供这些资料直接向供电公司申请开发票。当然,这是河北省的政策,其他地区还得按照当地的要求来做。
最后,二哥再说说这个超经营范围开票的问题,包括河北省税务局的公告也说了,如果电能表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其按照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实际用电单位。
这里并未提到经营范围的问题,其实很多人会问,没有经营范围,没有供电经营范围,到底能不能开发票?
事实上,单就税务管理上,截止到目前没有任何明确规定超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发票的文件。
相反,《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而且我们还都很清楚,发票开具的精神就是符合真实业务,也就是说,你如果实际提供了应税行为,就应该如实开票纳税,营业执照的范围不构成对是否开票是否纳税的本质问题的阻碍。不能说我没有这个经营范围,就不让我开票,不纳税了。
各地其实也有一些执行口径的解答
我们可以看到,各地税务局的态度还是比较明确,那就是发生了真实的应税行为,就必须开票纳税。这也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
税务局做不了工商局的主,其实你实际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应该申报纳税,当然也需要给购买方开具发票,相反如果你因此说开不了发票,报不了税反而是有漏税风险。
二哥建议
1、企业临时发生一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首先咨询一下当地税务局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流程,如果没有,建议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申报纳税。
2、经常发生的业务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当然这与“超经营范围”可否开具发票无必然关联,就算你变更不了也应该按时开票纳税。
但是,企业不能长期超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管税务怎么规定,经常性业务都应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可能存在的问题
1、无法在开票系统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
如果你发生了经营范围外的业务打算自行开具发票,但是开票系统没有这个业务对于的税率,比如销售废旧电脑,开票系统无法选择13%的税率,那么你还必须带盘去重新发行一下,当然服务商是否给你发行可能还会看税局是否做了税种和品名核定。
2、开出发票后申报出现异常
现在开票系统其实基本所有税率你都可以选择开具,自行开发票其实还是基本可以开出来。
但是,税务局会每个企业核定税种和征收品目,这个东西有些地方可能设置了和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检查。
比如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其本身经营范围就是广告相关服务,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征收品目就是广告服务,并没有核其他的。
如果征收品目和申报表有勾稽检查,那么就算自行开具了3%的销售货物的发票,在申报时候可能系统会提示申报异常信息,如下图。
这个情况就是纳税人自行开具了销售货物的发票,但是申报表检测到纳税人没有相应的税种核定,不让填表。
这种情况还是需要去税务局核定相关的税种和征收品目。
3、不改营业执照不核定
其实如果你的软件能自行开具相应税率发票,申报表也没设置障碍,所在地区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那么你发生临时超经营范围业务就自行处理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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