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有减免政策?如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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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有减免政策?如何享受?

  咨询对象: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我是小规模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未营业,没有收入,想问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没有减免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适用哪些行业,需符合怎样的条件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规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规定: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规定: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规定: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对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公告依法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根据《》()规定:

  七、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下列为各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安徽】

  【青岛】

  【山东】

  【浙江】

  【江苏】

  【四川】

  【福建】

  【重庆】

  【河南】

  【厦门】

  【陕西】

  【甘肃】

  【辽宁】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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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11 21: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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