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关于适用范围
虽然和两个文件的标题和目的都是“支持个体工商户”,但适用范围是全体小规模纳税人。这两个文件是为了落实国常会的要求,不宜对标题过于较真。
另外,有人以《》()作为论证依据,其实这个文件的规定也不全面,它用的表述是“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事实上,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对象,不仅包括个体户、小微企业,还包括自然人。
【要点二】关于计算公式
这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的计算公式,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变化。规定的现行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而在之前,财税〔2009〕9号也有“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类似先例,即“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要点三】关于适用期间
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一,虽然“除湖北省外”前面是个句号,但是湖北省外的规定依然受“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这个时间段的约束。这里是对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太规范带来的瑕疵。
第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这个时间段,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纳税申报时间。
【要点四】关于减征税款
规定“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这个举例来说明:
假设含税销售额103万元,按照之前规定,应纳税额为103/(1+3%)*3%=3万元;按照现行规定,应纳税额为103/(1+1%)*1%=1.02万元;减税金额为3-1.02=1.98万元。但是,如果你在减征额栏目填写1.98万元,那就错了。应该填103/(1+1%)*2%=2.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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