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何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Chao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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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2019年6月与一家境外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款项于2019年12月一次性支付,我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了6-12月的费用并在所得税申报时扣除,由于特殊原因与境外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款项延期到2020年3月支付。请问我公司是否应于2020年3月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扣缴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大成方略: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已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并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扣除的,应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在2020年实际支付时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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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11 14: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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