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的广告业和娱乐业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ChaoLen
管理员
7799
文章
0
粉丝
税务资讯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的广告业和娱乐业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已关闭评论阅读模式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的广告业和娱乐业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的《》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4-11-05


  税 屋提示

  1.广告策划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咨询收入、会议展览收入、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旅游公司应旅游者要求组织安排的文娱服务也不属于娱乐服务,不属于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2024-11-11 14:14:16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chaolen.cn/3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