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因此,税务查增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11年8月的问答——
查增所得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某企业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如下2007年度-50万元、2008年度:-50万元;2008年度累计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他税金及附加20万元。2009年6月稽查局稽查核增2008年度计税所得额:100万元。问:该企业是否构成偷税?
税局依据:
1、根据文件《》“第一条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份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 》() "四、……:(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律师观点: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理由:所得额的概念与现在的概念并不相同。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因此,查增的所得额依法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