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跨年度被税务局查补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是需要清楚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或制度。因为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会计处理是不同的。
一、企业执行《》的
由于按照《》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因此,企业发生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不需要区分情况,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1】甲企业上年度截止12月31日,账面还有预提的“三包费用”100万元未使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遗漏了纳税调整。次年9月税务检查发现,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25%)。
资料:甲企业执行《》。
1.确认应补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3.缴纳的滞纳金或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实际金额)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的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的,对于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还需要区分是永久性差异引起的还是暂时性差异引起的。
由于预提费用,在实际支出后可以税前扣除。因此,因为预提费用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是预缴税款,与预付货款等一样,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
【案例-2】乙企业上年度截止12月31日,账面还有预提的“三包费用”100万元未使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遗漏了纳税调整。次年9月税务检查发现,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25%)。
资料:乙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确认应补税款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3.缴纳的滞纳金或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实际金额)
贷:银行存款
2008年12月的解答——
企业年末计算所得税的预提费用处理问题
咨询问题:我公司2007年度预提银行借款利息116万元(即为2007.12.21——2007.12.31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按银行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以上借款利息在2008年1月21日(短期借款部分)和2008年3月21日(中长期借款部分)支付,由于我省税务部门对以上事项的所得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我公司在2007年度的所得税汇算中是否要将以上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批示!
附:一、企业年末计算所得税的预提费用处理问题[2004年01月01日]本刊2000年第七期“答你所问”第八个问题解答刊登后,不少读者来信反映解答的处理值得商榷,并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为将这个问题准确地根据法规处理和更好地理解,现将这些来信刊登如下,并对此问题重新解答,在些顺向汤京麟、郝先恩等同志关心本刊的读者致以衷心的感谢。
本人在《办税园地》2000年第七期“专家信箱”专栏的第八问的解答有不当之处,在此对汤京麟先生、郝先恩先生等同志的来信指教表示感谢。莫英澍同志对该问题重新解答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4)财税字第10号的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凡已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的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本年度预提费用余额153万元,主要是利息和租金支出,由于当期已实际发生,而因资金紧张而未能按时支付,在年终时,可将预提费用余额的153万元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如在2007年度申报前实际支付借款利息并取得合法凭证,则不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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