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2366问答精选
问题一:问:我公司经营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业务,充电收费主要分两部分(电费和服务费)。请问:1、充电业务是属于兼营还是混营或是其他经营,2、收取的服务费收入是按照提供服务适用6%税率还是混合销售,以供电税率13%缴纳增值税?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1月6日
问题二: 你好,我公司车辆到充电站充电,充电站是一般纳税人,对方应该对我公司开具多少税率发票,能开具6%的充电服务费发票吗?
答复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我们认为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2019年4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二、政策规定:
(一)征收项目判断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二)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特定项目外,适用13%税率。 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三)价外费用
《》(以下简称)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以下简称)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德新税悟简评:
充电企业发票开具和税率适用,经常会出现错误情况,比如把一笔收入分拆为两部分,一部分认为是电力金额,一部分认为是提供的充电或者软件服务费,从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其实,这种分拆销售额并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的行为,是错误的。
按照上述规定,首先企业是以销售电力为目的的,其他所谓的服务费,按照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的定义,其他名目收取的费用,应当归类为价外费用,从而从属于货物销售额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税。
其次,按照混合销售的确定原则来判断,如果确实提供了部分服务,但是按照“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原则来判断,这部分服务的金额,也是货物销售额,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即这部分服务费金额不能按照6%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应该按照销售电力以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三,如果企业发票开具时,将充电费用进行分拆,分别按照13%和6%开具发票,则属于错误开具发票情况,对应发票属于无效的税收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下游企业取得的上述错误分拆错误按照6%金额开具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重新向充电企业索取正确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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