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取得不征收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入,不需要将该笔补贴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文章转自深圳国税,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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