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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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是最大的一个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历史沿袭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并且于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征收范围

在全面营改增以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下列行为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 代他人销售货物
  •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即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推行至全国的各个行业,中央与地方各享新增值税的一半税额。至此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展至全国范围内所有的货物销售和劳务销售。

 

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专用发票申购数量,如需超额申购的,要按前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4%的增值税款等等。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总的来说,目前中国大陆的增值税分为六档,即13%、11%、10%、9%、6%、0%。

2018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1]。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宣布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新政自4月1日起施行[2]。

基本税率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3%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

低税率

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9%、6%、0%的低税率。

适用9%税率的货物有: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境内印刷的境外图书;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电子出版物;农产品;
适用9%税率的服务有: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含融资租赁)、转让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适用6%税率的行业有:除标准税率、9%税率、零税率列举范围外的服务和货物,主要有生活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
出口货物的行业适用零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或提供上述劳务,按对应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另根据财政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17日国税发[2002]56号《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同时对其购进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取消了原小规模纳税人中商业企业以及工业企业的划分,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

 

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 避孕药品和用具
  • 古旧图书
  •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 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 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
  • 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增值税
  • 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 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
  • 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
  • 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 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 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 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 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 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增值税,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不在免税之列
  • 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 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 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 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 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
  • 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
  • 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 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 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
  • 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列仅为部分减免项目而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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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 2022年9月17日21: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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