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的一些相关风险,企业需做好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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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家施行大规模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为许多企业注入了生机活力。但同时也有很多企业,出于对政策的不了解或想获得更多优惠的侥幸心理,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存在虚列进项、多重退税等问题。为了让大家引以为戒,小编特地梳理了一期关于“骗取留抵退税的主要情形”、“怎样进行风险自查”、以及“收到留抵退税款后的注意事项”。


一、骗取留抵退税的主要情形

1、虚列进项税额

相关通报描述为“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

虚增进项税额又分为几种情况:

  •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的;
  • 挂靠业务虚增进项税额的;
  • 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虚增进项税额的。
2、少申报收入减少销项税额

相关通报描述为“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

企业办理留抵退税的风险,要么来自于购进端的进项税额不实,要么来自于销售端的销项税额虚减。

这是由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形成决定的,企业留抵税额为其进项税额减去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形成留抵税额,人为扩大进项税额或减少销项税额,都会导致留抵税额不实。企业在留抵税额不实的情况下申请退税,必然造成骗取留抵退税。


 

二、收到留抵退税款后的注意事项

1、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您已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通知书上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若您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述数据会自动填写,请您及时进行核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十五条
2、从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税额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您可在收到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下一个纳税电报期,将通知书上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电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栏次,并根据本期申报数据在该表的“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栏次,填入实际需要扣除的金额。若您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述数据会自动填写,请您及时进行核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3、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需缴回留抵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如您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填报《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若您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缴回,可通过《留抵退税缴回电请》模块录入相关数据,提交缴回申请。

在税务机关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时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电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若您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述数据会自动填写,请您及时进行核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三条

三、防控留抵退税风险四方面自查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红利。为避免风险,在取得进项发票、收入确认等方面都要仔细审核,确保合法合规。具体可以从几方面着手自查:

1、购进端是否存在进项税额不实。主要包括:
  1.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如看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是否一致、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是否一致、票面记载的交易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是否一致、票面其他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和与实际一致。
  2.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运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否已按规定对有关进项税额作相应剔除。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是否真实合法。如是否存在把非免税农产品开具成免税农产品;是否存在虚增数量、单价等情况。
  3.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记载的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是否真实合法、与实际生产匹配。
  4. 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了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5. 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了进项税额转出、不应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项目是否剔除等。
2、销售端是否虚减销项税额。主要看几方面: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包括现金和未开票收入、以货易货和以货抵债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销售收入是否长期挂账不转收入;销售收入是否用于直接冲减费用;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等。

2.是否开具了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以及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入账。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4.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5.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以及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否正确等。

3、是否属于可申请退回留抵退税的企业类型

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小型或微型企业,二是特定行业企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13个行业。认定标准为,相应业务的销售额在企业全部销售额中的比例超过50%。

因此,企业应避免以下风险:中型企业通过少报营业收入,按小型企业电请办理留抵退税;人为改变营业收入结构,将从事行业不在留抵退税政策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变身”为指定行业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4、防止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交易

现实中,有不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但有结存留抵税额的企业,通过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关联企业开展没有商业目的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关联企业取得留抵退税;有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企业,向下游关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后者取得留抵退税。这些都是税务部门打击的违法行为,不能触碰。

以上就是留抵退税相关内容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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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 2022-09-1309: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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