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发票代码编码规则:
第1位为0;
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6-7位代表年度;
第8-10位代表批次;
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发票代码编码规则:
第1位为0;
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6-7位代表年度;
第8-10位代表批次;
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