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出口货物退税免税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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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退(免)税认定资格

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退(免)税事项的,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申请注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相关年度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清算后,对外贸易经营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登记。

1、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

1、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3、资料是否齐全

4、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对符合出口货物退(免)注销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时办理认定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明细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缺少的资料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办理注销认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资料并审核提供的证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作注销处理,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注明注销字样,取消其办理各项出口退(免)税事项的资格,资料留存归档。

 

相关政策规定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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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aoLen 发表于 2020年11月12日10: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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